<%@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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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漳交法〔2008〕15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常山开发区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因故意或过失,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漳州市交通局对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错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违反《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的规定,没有根据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适用相应的处罚标准且未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二)违反《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的规定,将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的案件提交集体研究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违反《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中规定的研究程序或审批权限或登记制度,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其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案件经办人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次要责任人;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研究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参加会议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的追究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六)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延期晋级;
(七)纪律处分;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待岗。
 
第八条  前条所称的责任追究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情节较轻,造成一般损害后果和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下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待岗的处理;
(四)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成立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法规科、监察室、人事科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追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法规科、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挂靠法规科。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情况进行调查;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执行领导小组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据投诉、检举和控告,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二)立案调查
(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明情况,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有关事实;
(四)听取当事人申辩;
(五)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过错责任人下达追究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经立案调查,过错不成立或按本办法规定不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给予销案。 
 
第十三条  对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单位,根据其违反法定审查监督义务的不同情形,由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该单位追究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其年度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被追究人提出事实,理由成立的,领导小组应予采纳,并由办公室重新调查。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网络管理中心发布于:2008-7-10 已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