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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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的通知  

漳交法〔2008〕14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常山开发区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说明理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案件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当事人以合法、合理的解释,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中“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对应的“处罚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的规定,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予以采纳。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漳州市交通局法规科、监察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网络管理中心发布于:2008-7-10 已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