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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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漳交法〔2008〕13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常山开发区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是指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对于符合《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中规定的,具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四个裁量等级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案件,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各执法单位集体研究小组由单位领导(运管所长、路政所长)、有关中层业务领导(稽查队长、法规股长、内勤组长、外勤组长或其他中层执法人员)组成,重大案件还需由单位纪检部门领导参加;集体研究小组组长由单位领导担任;各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经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组长应当召集研究小组进行研究;集体研究小组经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由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具体办理。
 
(二)集体研究小组成员如因公差等原因无法全部到齐,由集体研究小组组长指定人员参加研究,但参加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在参加研究人员不足三人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其余人员的意见后再作出集体研究决定。
 
(三)集体研究小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四)各执法单位集体研究小组有权直接调取各基层所站或执法小组的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办理或审核。
 
第四条  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经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中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三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三个裁量等级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审核通过,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等级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经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要在审核通过的当日内提交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集体研究小组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并对照《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需要从重处罚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结束的当日内将卷宗材料提交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审核,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漳州市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中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等级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应在收到卷宗材料的次日提交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集体研究小组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稽查科长(队长、股长、组长)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研究小组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办理。
 
第六条  对于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省交通厅规范的《交通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登记,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应在《交通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集体研究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予以回避,不得参与研究,由集体研究小组组长另行指定人员参与案件的集体研究。
  网络管理中心发布于:2008-7-10 已被阅读: